*ST名家: 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8: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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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
              (2025)名家汇管字第 35 号
   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作出(2025)粤破申 1 号《民事裁定书》
                                           ,
依法受理了申请人中山市古月灯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
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家汇”)的重整申请。同日,
贵院作出(2025)粤破申 1 号决定书,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
公司为名家汇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书,裁定批准《名家汇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
止名家汇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
务人名家汇执行,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自贵院裁定批
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1 个月,即自 2025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2 月
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已经完成重
整计划执行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现
将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工作的监督原则
   (一)合法原则
   监督工作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重整计划的执行依法进行。
  (二)公开原则
  监督工作应当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
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督促名家汇对重大事项的变动进行信息
披露。
  (三)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原则
  重整计划的执行涉及多方利益,监督工作应注重协调工作,保护
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四)高效原则
  监督工作应当符合重整计划确定的期间,保证重整计划在规定时
间内执行完毕。
  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及《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
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贵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
起计算。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管理人监督工作的核心内容
为监督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的执行。
  三、监督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
  (一)重整投资人已全额支付受让转增股票的现金对价
  根据名家汇、预重整管理人与产业投资人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签署的《关于参与名家汇(预)重整程序之预重整投资
协议》和名家汇、管理人及产业投资人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与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平寰泽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广州粤资贰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深圳国华家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高旗
环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普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阅华时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晟维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广州嘉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恒泰融安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11 家财务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和《重
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重整投资人需合计支付 1,203,440,000.00
元人民币投资款以受让名家汇 664,000,000 股转增股票。
   截至 2025 年 12 月 8 日,管理人的银行账户已收到前述全体重整
投资人按照协议约定和重整计划规定需支付的全部投资款项。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工作已经完成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名家汇现有总
股本 695,596,569.00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约 10.5 股的比例予
以实施,共计转增 730,000,000.00 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名家 汇为执行重 整计划拟转增 的
次 转 增 , 名 家 汇 总 股 本 增 至 1,425,596,569.00 股 。 上 述
产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管理人证券账户”)。根据中天国富证
券有限公司出具的除权参考价格计算结果专项意见,名家汇股票实施
除权后 2025 年 12 月 22 日的开盘价为 3.16 元/股。
   (三)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经分配至重整投资人
   截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 664,000,000 股
股票,已全部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名下。
   四、监督债权清偿方案的执行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
内优先清偿,剩余未获优先清偿的部分转入普通债权清偿。优先受偿
的部分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
式一次性全额清偿;转入普通债权清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清偿方式
受偿。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
普通债权的每家债权人债权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部分,
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于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清偿;每家
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在 50 万元至 8055 万元的部分,以名家汇转增的
股票予以清偿。该部分债权,每家债权人按照每 100 元普通债权分得
约 17.2314 股股票(分配的股票的最终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
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如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分配时以去掉小数点右
侧数字后的股数为准),股票的抵债价格约为 5.80 元/股;每家债权
人普通债权金额在 8055 万元以上的部分,以名家汇的应收账款予以
抵偿。
  (一)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清偿款已经分配完毕或完成提存
  截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名家汇已完成对 2 家有财产担保债权
人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的全额现金清偿;已完成对 62
家职工债权人的全额现金清偿;已完成对 231 家(含 1 家有财产担保
人未获优先清偿的转入普通债权清偿部分,该债权人因在重整计划项
下的股票清偿安排中因笔误导致在其对应清偿区间内的债权少获清
偿 50 万元部分已另行达成清偿约定)普通债权人 50 万元以下(含
已经分配完毕。
  对于因收款账户不适格导致未能及时受领现金清偿的债权人,已
将其可分配现金进行提存。
  (二)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或完成提存
  截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在贵院的协助执行下,已向 1 家部分
债权转入普通债权清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划转以股抵债的转增股
票 13,793,749.00 股;已向 84 家涉及以股抵债清偿的普通债权人划转
转增股票合计 32,871,281.00 股,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
分配完毕。
  对于暂未提交适格接收转增股票证券账户或申请暂缓受领的债
权人,已将其可分配股票进行提存。
  (三)名家汇已与相关债权人就抵债应收账款事宜签订了委托追
收协议
家债权人就抵债应收账款事宜签订了委托追收协议。
  (四)暂缓确认债权和未申报债权偿债资源的提存情况
  对于因债权确认条件未成就而暂缓确认的债权和未在法院规定
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已将为债权人预留的偿债资金
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为债权人预留的偿债股票提存至管理人证券
账户。
  五、监督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或提存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名家汇的破产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管理
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股票过户税费及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目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登记费、转增
股票划转的税费等已做相应支付,剩余需支付的重整案件受理费、管
理人报酬、管理人履行职务时垫付的相关费用、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
的费用等破产费用已经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或预计发生情况全额进行
提存。
  根据重整计划,名家汇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
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
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名家汇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随时清偿。
  六、对名家汇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意见
  根据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人的监督意见如
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按照重整计划第七条第(四)点“执行完毕标准”的相关规定,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并由管理人出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后,视为执行完毕:
已全额支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由重整投资
人受让的股票已划转至管理人账户或者重整投资人账户。
完毕,或已经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债权人账户或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自重整投资人将重整资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且人民法院向中证
登深圳分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之日起,即可视为本重整计划执行结
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此外,债权人与名家汇另行达成清
偿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视为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
规定获得清偿。
  (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已符合执行完毕的标准
  在贵院的指导和管理人的监督下,名家汇及时推进重整计划的各
项执行工作,目前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已符合上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标准,具体如下:
外,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分配至重整投资人,已符合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 1 项标准。
提存在管理人账户,未达分配条件的债权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将其
对应分配款项和股票提存在管理人账户,已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第 2 项和第 3 项标准;
经完成签订,已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 4 项标准;
理人账户。
  综上,管理人在名家汇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在
贵院的指导下监督并协助名家汇在执行期限内完成了重整计划的执
行工作,管理人特此向贵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特此报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 年 12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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