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洗霸: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8:15:3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3200   证券简称:上海洗霸   公告编号:2025-068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8
日披露了《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64)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披露了《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67)
                              。
  近日,公司获知公司职工代表董事潘阳阳女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5〕43 号)
                                 ,
公司副总裁索威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5〕42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5〕43 号)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
定,本局对潘阳阳短线交易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洗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潘阳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霸监事,2025 年 6 月 27 日至今,潘阳阳担任上海洗霸职工代表董事。
户多次在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上海洗霸股票。期间累计
买入 103,300 股上海洗霸股票,成交金额 3,286,228 元;累计卖出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
录、银行交易明细、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潘阳阳的上述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
  对潘阳阳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
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
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
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5〕42 号)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
定,本局对索威短线交易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洗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索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月 14 日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期间,你利用他人证券账户多次在六个
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上海洗霸股票,期间累计买入上海洗霸
股票 143,600 股,成交金额 5,721,274 元,累计卖出上海洗霸股票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
银行交易明细、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
   对索威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
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
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
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主体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潘阳阳女士和公
司副总裁索威先生,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截至本公告日,潘阳阳女士和索威先生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本
次短线交易收益上缴至公司。公司也将吸取本次短线交易事件的教训,
持续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督
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请以公司通过指定媒体正式披
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上海洗霸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