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博实结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孔维维律师、程彬律师出席并见
证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
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
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12月9日通过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出了《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
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2025年12月25日14:50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西三路1号博实结产
业园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周小强因处理公司事务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股
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雷金华担
任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9:15至9:25,9:30至11:30,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55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191,4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8859%。本所律
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
法律意见书
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
格。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本次
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62,168,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19,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23%;反对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孔维维
程彬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