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25-90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星期四)下午 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 9:15 至 2025 年
定
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通用技术集团机床有限公司
回避表决。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63 人,代表股份 1,035,331,29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8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的 1.0983%。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1,694,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487%;反对 3,468,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0%;弃权 168,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94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86%;反对 3,468,33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87%;弃权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7%。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06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1424%;反对 3,758,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164%;弃权 273,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4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06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424%;反对 3,758,60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164%;弃权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会由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指派冯
宁、石楠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并出具了《北
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 2025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