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科技: 天马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8: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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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780 号
致: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在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公司一楼大会堂召开。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
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
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股东会通知》。
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 14 点 30 分在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公司一楼大会
堂召开,由董事长陈庆堂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
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
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08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74,960,6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股东代理人)共计 2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8,113,50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497%。
投票的股东共计 18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847,12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4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9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5,759,0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 2026 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4,167,1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76,6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4,965,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647%;反对 216,8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59%;弃权 576,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9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 2026 年度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4,169,5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1,6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4,967,9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799%;反对 209,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89%;弃权 581,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1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 2026 年度为下游客户及产业链供应商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4,082,1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3,2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4,880,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253%;反对 295,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34%;弃权 583,2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13%。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4,182,3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5,0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4,980,7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611%;反对 133,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54%;弃权 645,0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3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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