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股份: 宝胜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8: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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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律师事务所           宝胜股份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泰和律师事务所                  宝胜股份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颜爱中
律师和李永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控股股东宝胜集团有限公司提
请增加《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除增加临时提案外,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告的原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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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公司董事长生长山先生主持会议;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
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表股份总计 521,244,9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009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437,406,43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1.8957%。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表决:
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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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予以
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相关关联股东亦实施了回避表决;第 3-4 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选举;
本次股东会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经验证,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议案 1 和议案 2 均获得了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议案 3 和
议案 4 中每一位董事候选人逐项表决,每一项子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均超过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故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均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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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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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系《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许郭晋
                        经办律师:
                                  颜爱中
                        经办律师:
                                  李   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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