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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免于发出要约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释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江西省政府 指 江西省人民政府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省国资委、划入方、
指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购方
江西省交通厅 指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交投集团 指 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盛证券、上市公司 指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
本次无偿划转、本次收
指 任公司 90%股权划转至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购
员会
《收购报告书》 指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华邦、本所 指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无偿划转/本次收购出具的《江西华邦律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免于
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免于发出要约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华邦意字(2025)第 434 号
致: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邦受江西省国资委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江西省国资委
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江西省交投集团持有的国盛证券股份所涉及
的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华邦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西省国资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已向华邦提供的《收购报告书》及其
摘要、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扫描材料、说明、承诺或说
明;向华邦提供的上述文件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是
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
基于华邦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的
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华邦及华邦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
及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
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
审计、投资决策、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内容时,均为严
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予以
引述,且并不意味着华邦及华邦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该等内容华邦及华邦律师不具备核查
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
未经华邦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正文
一、划入方的基本情况
(一)划入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江西省国资委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西省国资委基本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 1198 号中江国际大厦
负责人 肖云
机关类型 党政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600007419766846
通讯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 1198 号中江国际大厦
通讯方式 0791-83952576
(二)划入方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内容,并经华邦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西省国资委不存在以下情形:
的其他情形。
华邦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西省国资委不存
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
次无偿划转的主体资格。
二、划入方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依据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政府或
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
例超过 30%,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将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 90%股权划转至省国资委的函》
(赣府厅字〔2025〕41 号)
,
江西省交通厅将其持有的江西省交投集团 90%的股份无偿划转至江西
省国资委,江西省国资委因此间接控制江西省交投集团持有的国盛证
券 29.58%的股份,即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划入方将合计间接控制国
盛证券 41.69%的股份,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江西省交通厅变
更为江西省国资委。
华邦律师认为,本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符合《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
约的情形,江西省国资委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三、本次无偿划转的程序
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将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0%股权划
转至省国资委的函》(赣府厅字〔2025〕41 号)。
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西省交通投
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华邦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各方尚需根据《证
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
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外,本次实际控制人的变化已经履行了必
要的批准程序。
四、本次无偿划转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江西省国资委提供的资料及《收购报告书》,并经华邦律师
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无偿划转已取得江西省
政府批准,且江西省国资委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无偿划转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本次无偿划转的信息披露
经华邦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无偿划
转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如下:
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
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西省国资委已编制了《国盛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
经核查,华邦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履行了
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
求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划入方在本次无偿划转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江西省国资委说明,经华邦律师适当核查,
江西省国资委、江西省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相关经办人
员于本次无偿划转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国盛证券股
票的情形,江西省国资委在本次无偿划转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违法行为。
七、结论意见
经核查,华邦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江西省国资委具备本次无偿划转/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无偿划转/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江西省国资委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三)本次无偿划转/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且已
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各方尚需根据《证券法》《收
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江西省国资委在本次无偿划转/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
反《证券法》等相关证券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证券违法行为,本次
无偿划转/本次收购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