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8: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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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0791) 86891286 传真: (0791)86891347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免于发出要约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释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江西省政府        指   江西省人民政府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省国资委、划入方、
            指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购方
江西省交通厅       指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交投集团      指   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盛证券、上市公司    指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
本次无偿划转、本次收
             指   任公司 90%股权划转至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收购报告书》      指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华邦、本所        指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无偿划转/本次收购出具的《江西华邦律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免于
                 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免于发出要约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华邦意字(2025)第 434 号
致: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邦受江西省国资委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江西省国资委
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江西省交投集团持有的国盛证券股份所涉及
的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华邦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西省国资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已向华邦提供的《收购报告书》及其
摘要、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扫描材料、说明、承诺或说
明;向华邦提供的上述文件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是
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
基于华邦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的
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华邦及华邦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
及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
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
审计、投资决策、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内容时,均为严
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予以
引述,且并不意味着华邦及华邦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该等内容华邦及华邦律师不具备核查
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
未经华邦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正文
  一、划入方的基本情况
  (一)划入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江西省国资委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西省国资委基本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 1198 号中江国际大厦
      负责人    肖云
      机关类型   党政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600007419766846
      通讯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 1198 号中江国际大厦
      通讯方式   0791-83952576
  (二)划入方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内容,并经华邦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西省国资委不存在以下情形:
的其他情形。
  华邦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西省国资委不存
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
次无偿划转的主体资格。
  二、划入方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依据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政府或
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
例超过 30%,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将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 90%股权划转至省国资委的函》
                    (赣府厅字〔2025〕41 号)
                                   ,
江西省交通厅将其持有的江西省交投集团 90%的股份无偿划转至江西
省国资委,江西省国资委因此间接控制江西省交投集团持有的国盛证
券 29.58%的股份,即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划入方将合计间接控制国
盛证券 41.69%的股份,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江西省交通厅变
更为江西省国资委。
  华邦律师认为,本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符合《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
约的情形,江西省国资委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三、本次无偿划转的程序
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将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0%股权划
转至省国资委的函》(赣府厅字〔2025〕41 号)。
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西省交通投
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华邦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各方尚需根据《证
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
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外,本次实际控制人的变化已经履行了必
要的批准程序。
  四、本次无偿划转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江西省国资委提供的资料及《收购报告书》,并经华邦律师
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无偿划转已取得江西省
政府批准,且江西省国资委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无偿划转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本次无偿划转的信息披露
  经华邦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无偿划
转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如下:
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
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西省国资委已编制了《国盛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
  经核查,华邦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履行了
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
求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划入方在本次无偿划转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江西省国资委说明,经华邦律师适当核查,
江西省国资委、江西省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相关经办人
员于本次无偿划转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国盛证券股
票的情形,江西省国资委在本次无偿划转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违法行为。
  七、结论意见
  经核查,华邦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江西省国资委具备本次无偿划转/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无偿划转/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江西省国资委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三)本次无偿划转/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且已
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各方尚需根据《证券法》《收
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江西省国资委在本次无偿划转/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
反《证券法》等相关证券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证券违法行为,本次
无偿划转/本次收购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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