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无须向上交所申请,可以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
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
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
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
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
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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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
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
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
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相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暂缓、豁免事
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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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及机构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及时
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
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
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
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
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
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
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
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
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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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
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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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否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
人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长审批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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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
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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