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重机: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7: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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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
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接受媒体采访、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
不得违规报送。
  第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
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冲突的,均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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