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重机: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7: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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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公司内部审计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及所属单
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
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依
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设立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指导下,依照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审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
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技术;
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机操作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制和干扰。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
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
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核委员会直接报告;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
部审计报告;
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核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或者审核委员会报告。
  审核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
查报告并提交审核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核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
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
据审计部门出具、审核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下列权限:
算,会计资料,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要经营管理决策等会议;
后实施;
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终止;
法规规定的涉密事项除外;
  第十六条 凡属于内部审计范围的,被审计单位有责任无条件接受公司的内
部审计,并如实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要的所有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被审
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
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须抄送公司审计部门。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经营、投资计划及管理
监督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核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
做好审计准备工作,编制审计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前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审
计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和相关业务规范,采用恰当的审计方法收
集审计线索,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指定专人复核后交由被审计单
位确认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依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形成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
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反馈给被
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下列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或
者处理意见,提请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
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规范审计工作档案管理,审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与
审核委员会沟通记录、纪要、与管理层沟通备忘、审计报告、建议、考核资料、
制度规范等内容。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档案属于公司财产,审计部门负责人应控制相关审计档案
的接触与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审计档案。
           第六章    职业道德与审计纪律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人员是审
计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实行审计监督的执行人员,因此必须讲求职业道德,严格
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用;
及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
的集体和个人,审计部门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审计部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
经公司批准后按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
部门,经董事长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的,均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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