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重机: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7: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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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
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平台及其他新媒体平台;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
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就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
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八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等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
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于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
时段召开。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露重大事件;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
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
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必须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
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
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
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的信息;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并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及
具体的落实和实施。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定期对公司有关人员,特别是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下称“互动易平台”)等
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
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
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
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
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于互动易平台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
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
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
的对口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和组织互动易平台的问答回复。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
书、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
送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
内容,提交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至互动易平台。
  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
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冲突的,均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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