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重机: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7: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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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
地维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
包括一名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士学位,或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
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等专业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核委员会
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变更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其他有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公开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
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
意见,并保证报送材料和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
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
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异议函的内容。在召开
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
该提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
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
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
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
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
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除应充分行使《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下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所列的需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的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
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管理办法》所列
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监督等
各方面积极履职,并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
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
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独立董事工作的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
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定期通报公司的运营情况,必要时可
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
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
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
况。
  第二十四条 凡须经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
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
或提供不及时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
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
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独立董事
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冲突的,均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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