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重机: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7: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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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
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
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本专项制度。
  第二条 公司成立董事长为组长、其他高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防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领导小组,负责防范公司资金占
用的日常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
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
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勤勉尽责,对
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金。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或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任何形式的
对外担保的,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
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八条 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定期和不定期汇报制
度。每月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长报告公司资金被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
日常工作中,财务部门应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
业务往来,如有异常,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获知上述信息后应向董事会报
告。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监管机构要求报送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十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及社
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
损失。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正常经营性活动
除外),公司应及时追讨被占用资金,并应视情况申请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所持、控制的公司股权,以保证一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以现金清偿,则通
过司法拍卖等形式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控制的股权变现偿还。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
均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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