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
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中的职责,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通宇通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
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负责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与其沟通
了解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具体时间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保持与会计
师事务所的及时沟通。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形成决议
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
会应约见被改聘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
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
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肯定性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
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意
见和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为
审计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