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权限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
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其聘任或解
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其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总监 1 名,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
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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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
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副总经理的解聘,由总经理提请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与董事会一致,连聘可以连任,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任期同总经理任期,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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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或
董事会授权或批准,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聘用合同除外)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并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
(九)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或批准,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
借贷、担保等行为;
(十)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十二)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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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
以下的非关联交易事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除向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满
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交易,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
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总经理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
和董事会决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七条 总经理可根据分工原则,授权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监)代
为行使上述职权,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监)在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并
按各自的分工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八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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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
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
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
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经
理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保
证其真实性;
(四)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
相应责任;
(五)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
建议;
(六)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负
相应责任;
(七)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八)负责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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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报告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三)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 重大投资项目及进展情况;
(五)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六) 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件;
(七) 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八)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告的,
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总经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如遇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
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
(一)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应设置人事、财务、总经理办公
室等部门,负责各项职能管理工作。
(二)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可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公司的
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
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属下公司提交会议
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通常包括:
(一)制定具体贯彻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二)拟定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计划方案;
(三)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资产用以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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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拟定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八)制定和修订具体规章;
(九)决定涉及多个副总经理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十)听取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十一)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总经理是总经理办公
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根据会议内容指定一名
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定期会议参加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指定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与会议
内容有关的人员列席参加。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有权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期召集总经理办公临时
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立即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时;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四)有重要的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五)有突发性事件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决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通知,通常应说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名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审议事项。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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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经理;
(二)副总经理;
(三)财务负责人(总监);
(四)董事会秘书;
(五)总经理同意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有关专业问题时,可邀请有关专业部门的
经理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应作出决定。总经理办公会应对所
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由总经理作出决定。非由总经理主持会议时,主持人应将
会议情况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议名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发言要点;
(七)会议决定;
(八)与会人员签字;
(九)会议记录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保存。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公司应
注明秘密等级。在公司存续期内,会议记录存档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定期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记载会议召开的基
本情况。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后,由总经理负责领导、
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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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投资计划;
(2)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3)进行项目立项;
(4)项目审批、实施;
(5)项目跟踪、报告。
容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方案、投资价值、市场前景、竞争情况、主要
风险及防范措施等。
证,同时将项目计划书、可行性分析报告等书面文件报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查和
综合评估,决定是否立项。
批准实施。
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会、股东会报告。如发现项目决策有重大失误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失败,
公司相关责任人应根据决策权限按决策程序,对投资决策及时修订、变更或终止
实施。
(二)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理人员)进行考核,并对其素质、能力等进行综合测评,作出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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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总经理批准;
相关领导批准。
(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招标文件,组织专家对各投标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评估,确定投标单位,并按国
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的工作程序实施招标;
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程进度
和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五)公司对于重大贸易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项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
参照上述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其工作程序。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及问责
第三十八条 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考核办法,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另行制订。
第三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责的,董事
会应责成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总经理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
董事会应当罢免总经理的职务。
总经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
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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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的,总经理应责成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
的,总经理应当提请董事会罢免其相应的职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总经理应当提请
董事会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
本工作细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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