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宇通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4 21: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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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与责权利相匹配
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经营
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董事长、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
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
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四)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五条 董事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一)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
岗位责任确定薪酬,具体发放标准以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不再另行领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取董事报酬。
  在公司未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如领取董事专职报酬的,报酬标
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以具体聘任协议为准。
  (二)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以具体
聘任协议为准;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
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
况确定,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为
考核基础。
  第七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务每年涉及的具体薪酬标
准及绩效薪酬金额由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执行,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配合具
体实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
  第八条 独立董事津贴、非独立董事专职报酬(如有)每月发放一次。在公
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以现金和/或公司
确定的其他方式发放,并接受公司有关考核办法的约束。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
予发放津贴或绩效薪酬;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四)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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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的;
  (五)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情况、公
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个人履职情况、个人绩效等方面。
  第十三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并报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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