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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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通宇通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
值权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
上述人员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登记申报、锁定及解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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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
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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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
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
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
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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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
发生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股份买卖及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
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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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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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违反本制度规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采取自律监管措
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
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
分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披露
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司董事会将向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违规风险提示,
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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