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宇通讯: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4 21: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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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
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
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设立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
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
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
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八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负责配合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
审,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
行项目监管;公司法务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
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九条   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
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本办法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
规模。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及
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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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单位或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
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报公司财务部初审。
  (三)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
  (四)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后,报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五)可行性报告获批准后,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
和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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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作合资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的原则制定合资合作企业的章程,
并将审批的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如需)。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
程进行监控。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
运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
措施。
  第十八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公司
投资管理部门应在该等事实出现一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
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
  第十九条    审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并监督资产交接过程。在对外
投资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对投资项目过程进行审计,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操作,有无越权审批现象;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合规性进行审计评价,
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财务部门按工作规定进行核查审计,在必要时可聘
请审计机构查阅对外投资子公司的财务决算资料会计核算资料,对不明确事项提
出询问。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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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
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
资产的流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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