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广东通宇
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
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该项
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董
事长为委员之一。
第四条 除董事长外的其他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
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
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
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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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
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在战略委员会委
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
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
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战略委员会委员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
息,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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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公司
有关职能部门编写相关材料,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认为有必要时;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
除外。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所讨论事项的需要,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业务部门经理等相关人员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召集与会议议
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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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
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
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记载。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档案室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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