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4 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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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77      证券简称:新天地        公告编号:2025-054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4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9:15—9:25,9:30—11:30 和
会议室。
)第六届董事会。
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              2人
  出席现场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91,060,000股
 会议的情况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74.2352%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的股东人数             121人
 通过网络投票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77,610股
参与会议的情况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0.4024%
           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出席人数                121人
 中小股东出席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77,610股
  会议情况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0.4024%
  注:中小股东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结合通讯的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调整公司治理结构、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292,200,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5%;
反对4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5%;弃权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0,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745%;反对4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677%;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
结合《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公司全面梳理相关治理制度,通过对照自查,
同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修订、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292,206,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5%;
反对4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1%;弃权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6,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485%;反对4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205%;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292,205,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4%;
反对4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3%;弃权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5,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168%;反对4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522%;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292,141,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6%;
反对48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1%;弃权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1,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727%;反对48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963%;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0%。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292,145,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7%;
反 对 425,20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0.1453%;弃 权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5,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882%;反对4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522%;弃权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96%。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292,145,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8%;
反 对 425,20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0.1453%;弃 权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5,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946%;反对4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522%;弃权6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33%。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292,14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3%;
反 对 426,50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0.1457%;弃 权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122%;反对4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346%;弃权6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33%。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292,204,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0%;
反对4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6%;弃权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4,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534%;反对4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155%;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0%。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292,205,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3%;
反对4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4%;弃权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5,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78%;反对4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712%;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同意292,138,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6%;
反对4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1%;弃权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78,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889%;反对4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801%;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李化、聂若渐律师(以下称“天元律
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天元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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