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局蛇口工业
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
完整、有效,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
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现场列
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
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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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及
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
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 14:30 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文凯主持。网络投
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朱文凯主持。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354
名,代表股份 6,237,223,764 股,占公司有权表决股份总数的 69.1793%(本法律
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
表股份 5,298,294,0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653%。
根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44 名,代表股份 938,929,67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14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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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
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
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共 346 名,代表股份 482,834,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3553%。
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
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现场会议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审议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徐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此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为:同意 6,211,538,635 股,
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7,149,151 股,超过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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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之日起生效,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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