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4 2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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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413 号
致: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均胜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
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
表意见;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
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向 A 股股东公告
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临 2025-07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亦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网站(https://www.hkexnews.hk/)向 H 股股东公告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告》通函。
    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
A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 9:30 在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
新区清逸路 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登记及出席条件,请详
见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news.hk)向 H 股股东公告的《宁波均
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告》通函。股东可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256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为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559,796,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6.3951%;现场出席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数为
系统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52 人,代表股份
数为 66,758,8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03%。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有相应资格,
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A 股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
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 H 股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
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等事项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3.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3.01:《关于修订<均胜电子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3.02:《关于修订<均胜电子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3.03:《关于修订<均胜电子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议案 3.04:《关于修订<均胜电子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3.05:《关于修订<均胜电子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议案》;
  议案 3.06:《关于修订<均胜电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议案 3.07:《关于修订<均胜电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4:《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
下:
  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等事项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645,544,1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10%;
反对 366,500 股,弃权 208,4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73,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1839%;反对 366,500 股,弃权 208,40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645,590,2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82%;
反对 317,100 股,弃权 211,7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9,920,0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2493%;反对 317,100 股,弃权 211,70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3.01:《关于修订<均胜电子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643,956,4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653%;
反对 1,920,240 股,弃权 242,4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8,286,1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6.9301%;反对 1,920,240 股,弃权 242,40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议案 3.02:《关于修订<均胜电子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643,915,4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589%;
反对 1,949,140 股,弃权 254,5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8,245,1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6.8719%;反对 1,949,140 股,弃权 254,50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议案 3.03:《关于修订<均胜电子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 643,970,9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675%;
反对 1,892,940 股,弃权 255,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8,300,6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6.9507%;反对 1,892,940 股,弃权 255,200 股。
   议案 3.04:《关于修订<均胜电子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643,895,5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559%;
反对 1,912,740 股,弃权 310,8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8,225,2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6.8437%;反对 1,912,740 股,弃权 310,800 股。
   议案 3.05:《关于修订<均胜电子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议案》
   同意 643,883,9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541%;
反对 1,966,640 股,弃权 268,5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8,213,6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6.8272%;反对 1,966,640 股,弃权 268,500 股。
   议案 3.06:《关于修订<均胜电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 643,947,4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639%;
反对 1,950,200 股,弃权 221,4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8,277,2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6.9174%;反对 1,950,200 股,弃权 221,400 股。
   议案 3.07:《关于修订<均胜电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643,835,0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465%;
反对 2,023,140 股,弃权 260,9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64,7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6.7578%;反对 2,023,140 股,弃权 260,900 股。
   议案 4:《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571,701,0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8.4823%;
反对 74,161,420 股,弃权 256,6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931,2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2.6777%;反对 61,260,920 股,弃权 256,600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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