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2 月 20 日以邮件方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人数为 3 名,实际出席
独立董事人数为 3 名,独立董事邓中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定。经与会独立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决议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关联方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及保本
型理财产品业务,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资金存放与借贷行为,存、贷款及
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利率均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
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26 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理财业务的事
项。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符合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拟向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上述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预留授予事项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
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项目的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
的投资总额、实施主体、投资内容和募集资金的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
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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