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良信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
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良信股份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
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良信股份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良信股份提供,良信股份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
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
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良信股份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
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
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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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良信股
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
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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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良信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
本激励计划 指
激励计划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顾问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
股票期权 指
和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
授权日 指
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
行权价格 指
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
有效期 指
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的安排,行使股票期权购买公司
行权 指
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自律监管指南》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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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良信股份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
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
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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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5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 年奋斗者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二、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2 日,通过公司公告栏对本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12 月 13 日,公司
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与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25 年第
四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2025 年 12 月 24 日作为授权
日,以 8.22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776 万份股票期
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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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一)股票期权授权日:2025 年 12 月 24 日。
(二)股票期权授予数量:776 万份。
(三)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人数:318 人。
(四)股票期权行权价格:8.22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全 占授予时股本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部权益数量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激励对象(318 人) 776 100% 0.69%
合计(318 人) 776 100% 0.69%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所致。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
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七)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情
况
鉴于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68 名激励
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
权的激励对象由 386 人调整为 318 人,不涉及新增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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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本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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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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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12 月
万份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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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
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
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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