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4 19: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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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2025)-04-945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
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有关决议等所涉及的有关法
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嘉源 法律意见书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
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
式、联系方式等。
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 18 号豪德银
座 A 栋 14 层举行。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郭良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
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15-9:25,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
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68 名,代表股份 426,703,55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40.21%。
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
 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嘉源 法律意见书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为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关联股东已就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
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425,813,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反
对 517,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弃权 372,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2,165,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关于预计 2026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嘉源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22,986,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2,398,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有关决议等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嘉源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见证律师:谭四军
                                   徐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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