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 深圳能源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4 19: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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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4396/FY/2025-164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
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
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发表意见。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 楼/41 楼/31DE/2403/2405                                                    邮编:51803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
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 15:00
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 40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
英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公告所载一致,贵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年 12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贵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贵公司聘
请的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2,090,857,882 股,占贵公司发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49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
有 效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549 名 , 代 表 贵 公 司 发 行 在 外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额 为
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553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574,114,814 股,占贵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27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
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额为 65,391,834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45%。
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
式逐项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
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3,558,682,19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99.5682%),15,307,41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4283%),125,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3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3,558,634,69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99.5669%),15,309,61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4283%),170,504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4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3,558,633,59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99.5669%),15,313,91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4285%),167,304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4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3,558,386,49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99.5599%,15,268,61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0.4272%),459,704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2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3,558,395,09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99.5602%),15,265,31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4271%),454,404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2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3,558,372,89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99.5596%),15,318,41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4286%),423,504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1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3,558,374,55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99.5596%),15,272,053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4273%),468,204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3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3,558,139,39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99.5530%),15,724,91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4400%),250,504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7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3,558,592,89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99.5657%),15,258,81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4269%),263,104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7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3,558,481,99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99.5626%),15,160,51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4242%),472,304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3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3,558,290,49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99.5573%),15,260,71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4270%),563,604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5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3,558,378,69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99.5597%),15,262,81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4270%),473,304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3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3,558,334,39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99.5585%),15,306,71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4283%),473,704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33%)。
  表决结果:通过。
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3,558,370,23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99.5595%),15,438,31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4319%),306,2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86%)。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余 平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朱星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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