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施德: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4 19: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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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C0153 号
致: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
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4日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3号南山金融
大厦18层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A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副董事长周友盟女士
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的9:15至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2 月 18 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
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486 人,代表股份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和以通讯方式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40,216,7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4.1502%;反对33,378,5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73%;弃权186,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18,4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629%;反对33,378,5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002%;弃权186,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9%。
  表决情况:同意540,244,5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4.1551%;反对33,365,1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50%;弃权172,0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46,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81%;反对33,365,1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688%;弃权172,0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
  表决情况:同意572,316,8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7%;反对1,277,8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7%;弃权187,0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1,218,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679%;反对1,277,8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38%;弃权187,0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3%。
  表决情况:同意540,578,1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4.2132%;反对33,064,8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26%;弃权138,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479,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095%;反对33,064,8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651%;弃权138,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4%。
  表决情况:同意543,611,0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18%;反对30,031,9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40%;弃权138,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2,512,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150%;反对30,031,9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596%;弃权138,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4%。
  表决情况:同意539,828,3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4.0825%;反对33,773,7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62%;弃权179,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8,729,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529%;反对33,773,7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262%;弃权179,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0%。
  表决情况:同意41,240,3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6.6190%;反对1,312,0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39%;弃权131,0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1,240,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190%;反对1,312,0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39%;弃权131,0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1%。
  关联股东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赣江新区全球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
余全球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文辉先生、周友盟女士、黄绍武先生、米泽东先生已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上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572,297,2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13%;反对1,288,8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6%;弃权195,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1,198,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220%;反对1,288,8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96%;弃权195,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4%。
  表决情况:同意540,274,2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4.1602%;反对33,334,6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96%;弃权172,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75,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976%;反对33,334,6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973%;弃权172,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0%。
  表决情况:同意571,827,2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3%;反对1,755,7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0%;弃权198,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0,728,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207%;反对1,755,7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34%;弃权198,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9%。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提案6.00、10.00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
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熊    洁
                                  莫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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