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 四川长虹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4 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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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段和段(绵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中段199号绵阳经开万达广场B座21栋24层
   电话:0816-2973999
   邮编:621000
上海段和段(绵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绵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绵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长虹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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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绵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
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了《四川长虹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
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
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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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下午 13 时 30 分在四川
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 35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由董事长柳江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65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163,854,45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股
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的
   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均为截
至 2025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7 时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65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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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和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134,578,236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4845%;反对 26,326,8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2620%;弃权 2,949,3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53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308,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336%;反对 26,326,89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460%;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1,134,730,954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4976%;反对 22,715,2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9517%;弃权 6,408,2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507%。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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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460,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003%;反对 22,715,286 股,占
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025%;弃权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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