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5-069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三)下午 15: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5 年 12 月 24 日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 28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祥建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下
同)共 28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18,590,3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8.950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0,088,60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5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501,71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 28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3,8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501,71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385,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21%;
反对 1,180,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1%;弃权
总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10,4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3.3946%;弃权 2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且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282,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75%;
反对 1,237,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5%;弃权
总数的 0.01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7,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4.0321%;弃权 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5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2,884,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69%;
反对 5,675,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58%;弃权
总数的 0.0073%。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