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4 19: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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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1            证券简称:江苏国泰            公告编号:2025-99
转债代码:127040            转债简称:国泰转债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2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12月24
日下午3: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5号国泰大厦2号楼4楼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五)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六)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9 人,代表股份 806,738,14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6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 32,797,9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5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 292
人,代表股份 45,640,2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39%。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842,3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50%。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7,140,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03%;
反对 9,509,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8%;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1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042,5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0.8360%;弃权 88,0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0%。
  该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0,336,7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74%;
反对 26,321,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27%;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38,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57.6711%;弃权 80,1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7%。
  该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0,176,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075%;
反对 26,471,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13%;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078,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57.9997%;弃权 90,8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2%。
  该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6,653,3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99%;
反对 9,973,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63%;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55,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1.8528%;弃权 111,0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4%。
  该提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0,181,2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081%;
反对 26,476,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19%;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083,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58.0102%;弃权 80,8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2%。
  该提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0,067,7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40%;
反对 26,489,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35%;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969,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58.0400%;弃权 180,7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1%。
  该提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0,176,4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075%;
反对 26,476,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19%;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078,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58.0109%;弃权 85,3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1%。
  该提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6,545,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66%;
反对 9,978,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69%;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2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47,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1.8629%;弃权 214,2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5%。
   该提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6,942,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58%;
反对 9,662,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78%;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844,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1.1719%;弃权 132,6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7%。
   该提案获得通过。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推荐,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张子燕先
生、张斌先生、顾春浩先生、金志江先生以及张健先生等 5 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非独立董事人选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该提案获得通过。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当选非独立董事任期为三年,
自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推荐,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第九届董事会提名陈百俭先
生、娄健颖女士、马运弢先生、黄勃先生等 4 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其中娄健颖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
   上述独立董事人选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该议案获得通过。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当选独立董事任期为三年,自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独立
董事的人数比例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谢文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决议;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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