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自律监管指引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章程》
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管理。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办法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短线交易等股份变动的禁止性规定,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信
息披露义务,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在公司中的股份
权益及变动情况,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二章 禁止或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
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
上海证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交所和香港联交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60 日内,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前 30 日内,或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报告期结束之
日起至相关报告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因特殊原因推迟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对
应天数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得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
的期间;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交所和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
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交所
和香港联交所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有的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第八条关于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
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
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一条 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发生因获知本
公司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交所、香港联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见附件 1):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交所和香港联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
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见
附件 2,附件 3)。公司应保存有关书面记录以证明已按规定发出适
当的通知并已获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检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交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书面报告公司(见附件 4),
公司在接到报告后通过上海证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海证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总经理亦应按相关规定在香港联交所网站进行权益申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交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
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
易所予以备案。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及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原因等信息。每次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十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
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九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向上海证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
海证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
院通过上海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
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
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
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
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及承担公司处理或解决该行为所支
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办
法的,将依据《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国法律、法规、相关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 1: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持股 持有衍生 一码通
持有人 姓名 任职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
情况 产品情况 号码
本人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女
……
申报人签字:
申报时间:
附件 2: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
董事长:
本人 ,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本人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
行下述交易:
股份种类
交易股份数量
持有股份利益之性质
交易性质
注:持有股份利益之性质:本人持有、配偶持有、子女持有、所控制的公司或信托持有、
其他情况; 交易性质:二级市场买入、协议买入或卖出、抵押或质押及其他情况。
请在所附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收到本通知。
本人签字:
时 间: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的确认书
兹确认:
收到 发来之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
董事长签字:
时 间:
附件 3: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
董事:
本人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
下述交易:
股份种类
交易股份数量
持有股份利益之性质
交易性质
注:持有股份利益之性质:本人持有、配偶持有、子女持有、所控制的公司或信托持有、
其他情况;交易性质:二级市场买入、协议买入或卖出、抵押或质押及其他情况。
请在所附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收到本通知。
董事长签字:
时 间: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的确认书
兹确认:
收到 董事长发来之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
董事签字:
时 间:
附件 4: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持股变动申报表
单位:股
股份 上年末持有公 本次变动前 本次股份 本次股份 本次股份 变动后
持有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变动原因
类别 司股份数量 持股数量 变动日期 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 持股
董事/高管/其他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女
申报人签字:
申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