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
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
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
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
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
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
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
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
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
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
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
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
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
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
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
具体情况。
第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
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
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
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
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
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
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
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
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
)
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
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
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
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
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
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
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
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
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
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
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
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
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