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股份: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4 19: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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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机制,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公司发
展活力,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马
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指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董事会
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可以将《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根据有关规定
和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授予董事长、总经理代为行使。
  本制度所称行权,指董事长、总经理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行使其获
授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切
实规范授权程序,落实授权责任,完善授权监督管理机制,实现规范授权、
科学授权、适度授权,确保决策质量与效率相统一。
           第二章 授权的基本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
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结合实际,科学论证、合理确定
授权决策事项及授权额度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董事会在《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事项范围内,重点就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
产抵押、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产出租或租入、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事
项授权。对于在有关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及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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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项,应当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和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不可
授权,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
司的年度经营计划、重要的投资方案和高风险投资、非主业投资等投
资项目和方案;
  (三)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其上市的方案;
  (五)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出售、购回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制定总经理层业绩考核和薪酬制度,总经理层业绩
考核,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任免有关负责人;
  (十)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向股东会提请续聘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及法治
建设、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法律合规管理制
度的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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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决定须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和其他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或不得转授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七)项不包括公司二级单位及为完成阶段性目标成立的临时
机构或特设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对授权决策事项应当明确授权额度标准,不得全
部授权。
           第三章 授权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分为常规授权和临时授权。常规授权是指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董事会授予总经理的
权限。临时授权是指董事会以决议形式做出的授权,该等授权应当明确授权背
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授权期限、行权条件等具体要求。授权应当根据
董事会意见拟订,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的决策事项,公司党委一般
不作前置研究讨论。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一般应当
召开专题会集体研究讨论;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总经理一
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研究讨论,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董事
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的决策
事项,如属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集体研
究讨论,不得以个人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
  第九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
执行。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授权对象应适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
授权事项执行完成后,授权对象应当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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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者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时,授权
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遇有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做出重大调整,或者因
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
确有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四章 监督与变更
  第十二条 董事会坚持授权不免责,强化授权后的监督管理,不得
将授权等同于放权。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
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
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及相关政策调整等条件,
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
高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定期对授权进行统一变更或者根据需要实时
变更。出现以下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
调整或者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
或者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怠于行权、越权行为或者造成
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或授权对象主动提出变更建议;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临时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原则上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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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每年一次或视需要进行授权评估,根据决策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如授
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者出现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可以提
前终止。情节特别严重的,董事会应立即收回相关授权。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
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五条 如对授权调整或者收回,应当制定授权决策的变更方案,
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依据,党委会前置研究讨
论后,由董事会决定。授权决策的变更方案根据董事会意见提出,研究起草
过程中应当听取授权对象、有关执行部门意见;如确有需要,可以由授
权对象提出。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
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
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授权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
    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对
象不当行权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责任不予免
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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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授权对象应当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严格在授权范
围行权,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建立健全报告
工作机制,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或者产
生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
    在授权范围内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授权范围做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策事项,致使公司资产损失或者产生其他严
重不良影响的,授权对象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相关执行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组织跟踪董
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筹备授权事项的监督检查等,可以根据工作需
要,列席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室是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的归口
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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