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1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修订、经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修订、经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修订)
二○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
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
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
(一)募集资金到账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将
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进行管理,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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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专用,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2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并公告;协议
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三)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职责。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
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募集资金的使
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资金审批手续?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应当按照
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
度完成。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并披露。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向应严格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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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实施,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
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
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
序。
第九条 对确因市场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时,必须
经公司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提交
股东会批准,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后方可变更投资项目。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若公司董事会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认真履行项
目论证程序并尽快确定新的投资项目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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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详细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
目概况、发展前景、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及有关风险和对策?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结合前期披
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
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
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相关变更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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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
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
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
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
提出用款额度,再根据用款额度大小,视情况报公司分管领导、
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
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
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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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
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
告。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
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公司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不在该账户
中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
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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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
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
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
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
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补充
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该收购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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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应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关联交易;
(三)独立董事应对该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
并充分披露;应对该项关联交易是否可能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明确的尽职核查意见,并充分披
露。
第二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的,超出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资金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按
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
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
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由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按照《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要求及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
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的,
应披露该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存在资金缺口的原因、资金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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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及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
产等)的,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应参照适用《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审慎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分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
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
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
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备
第二十六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再融资,公司董事会
应在新发行证券上市后5个工作日内,将募集资金的数额和资金
到位的时间、到位时存放的银行账户及相应金额等情况说明,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并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复印件、
相关的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重大合同复印件及被要求的其他
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有关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材料。公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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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后,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
求报备材料。具体报送材料为:
(一)本期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总体说明;
(二)本期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复印件;
(三)本期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相关的会计凭证、银
行对账单及重大合同的复印件;
(四)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财务监
督,并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见附件),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使用金额及项
目进度情况、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编号、批
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每月定期对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检查
结果。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
(如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真
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
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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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核
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强化对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情
况进行现场督导,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
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保荐机构履行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工
作底稿中保存。
保荐机构应当在公司向上交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
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
件的审阅工作,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
题,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者补充,并向上交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一)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未按照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或者披露的情况与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不
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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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在对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
导工作中未勤勉尽责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在对公司募集资金鉴
证工作中未勤勉尽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但
不限于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
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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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台账
存放开户 会计 对应合 最终批准
时间 募集方式 募集金额 账号 存放金额 使用项目 使用金额 使用日期 备注
行名称 凭证号 同编号 人及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