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露露: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承德露露股份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4 19: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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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224 第 1067 号
致: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
下简称“承德露露”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
                               《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承德露露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
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9)(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
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4日下午3:30在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上板城园区(东区9号)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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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62人,代表股份数为494,269,89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578%。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人,
代表股份数为450,121,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296%;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54人,代表股份数为44,147,97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328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57人,代表股份数为44,482,0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10%。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334,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354人,代表股份数为44,147,97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82%。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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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00: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493,326,6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092%;
反对 680,666 股,弃权 262,6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3,538,767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8794%;反对 680,666 股,弃权 262,600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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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晨:                 项颂雨:
                       熊孟飞: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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