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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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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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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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贵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科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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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昆山科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公告》”)
。
《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
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新星南路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为 4 名,持有公司股份 140,207,4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281%(已扣除
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12 月
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974 名,持有公司股份 4,704,039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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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总数的 0.8531%(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
数)。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78 名,持有公
司股份 144,91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2812%(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
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
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以及通
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44,911,500 股,同意 144,553,808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531%;反对 226,9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66%;
弃权 130,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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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621,2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92.8158%;反对 226,9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4.5590%;弃权 13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6252%。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44,911,500 股,同意 144,053,94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082%;反对 684,2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721%;
弃权 173,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97%。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44,911,500 股,同意 144,042,24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001%;反对 691,9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775%;
弃权 177,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24%。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44,911,500 股,同意 144,024,44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878%;反对 711,0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906%;
弃权 176,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16%。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44,911,500 股,同意 144,060,64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128%;反对 682,4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709%;
弃权 168,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63%。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44,911,500 股,同意 144,052,14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069%;反对 681,7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704%;
弃权 177,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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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44,911,500 股,同意 144,544,208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465%;反对 200,6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384%;
弃权 16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51%。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44,911,500 股,同意 144,038,84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977%;反对 694,1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790%;
弃权 178,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33%。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44,911,500 股,同意 144,050,94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061%;反对 692,5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779%;
弃权 168,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60%。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44,911,500 股,同意 144,038,44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975%;反对 693,6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786%;
弃权 179,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39%。
(三)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44,911,500 股,同意 144,559,508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570%;反对 176,5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18%;
弃权 175,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1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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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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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叶沛瑶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胡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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