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
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
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在公司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
即将发生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 或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会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
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重大风险事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的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为重大交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
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
括:
(一)本制度第三条中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不包括已经
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关联交易):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九)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的重大风险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九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和下属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人员等。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以下任
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将本单位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以电
话、传真或电邮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
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及时提交进一步的
相关文件及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
行分析和判断,对于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应及时提出
信息披露预案,并向董事长报告。对于需要履行会议审定程序的信息,
应立即提请公司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
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
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
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
情况,对公司报告义务人进行专业培训,督促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发生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而给公司造成
不良影响或使公司受到处罚的,报告义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