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佘珉玥律师、于胜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接受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出席公司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文件,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公
司已经承诺和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
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本所律师在此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
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予以公告,但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发表具体法律意见
如下:
一、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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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作出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
知已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
东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提交会议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的登
记办法和其他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3 日 14:30-15:30;召开地点为:江苏省昆
山市中华路 1288 号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公司通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通道,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2 日 15:00—2025 年 12 月 23
日 15:00。
公司本次股东会已经按照会议公告载明的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的程序进行。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是截止
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实际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
代表股份 81,995,9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3.9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尚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召集人、
主持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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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召开股东会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内容完全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容均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投票表决,待网络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下列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1,973,3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反对股数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募集资金余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1,973,3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反对股数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1,973,3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反对股数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3%;反对股数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7%;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1,973,3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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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股数 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股数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3%;反对股数 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5%;弃权股数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2%。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投票表决,全部议案
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有效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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