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先股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4 18: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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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5 第 3610 号
致: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冉合庆、杨帆律师(以下简称“天禾
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
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www.bse.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 14:30 时在安徽省蚌埠市
淮上区沫河口精细化工园银湖路 28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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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召集,董事长李兑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2 日 15:00—2025 年 12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
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
东共计 13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50,246,7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82%,其中:
公司股份总数的 36.69%,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2 月 17 日下午收
市后在中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参会股
东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认证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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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
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议案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50,074,113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6%;反对股数 172,60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
弃权股数 0 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50,074,113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6%;反对股数 172,60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
弃权股数 0 股。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
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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