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
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
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
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
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
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
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等方式,利用资本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
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保护的目标。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市场操
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较多且作用机制较为复杂,市值管
理应秉持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关键要素。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遵循市值管理的内在逻辑与规律,制定科学的市值
管理制度,高效实施市值管理行为。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市值处于动态调整过程中,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
市场及股价变动,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行为。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
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
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
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书面的建议或措施。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
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
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同时,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
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真实
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
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建立
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
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
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
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
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同时,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
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
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市值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
于:
(一)参与制定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在市值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五)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结合自身实际情
况,采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公司积极响应产业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路径,根据公
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
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积极性,
实现个人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协同,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促进
公司持续、稳健、快速地发展,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
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结合公司业务现状、未来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
势,制定合理的分红规划,坚持为投资者提供连续、稳定的现金分红,培养投资
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通过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投
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
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
动,向资本市场充分展示公司价值。
(五)信息披露
公司依法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或事项,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相应权益管理,适时开展股份回购、股东
增持、高管增持等,避免股价剧烈波动,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如下
措施:
(一)如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
动,公司应根据相关要求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二)立即启动内部风险评估程序,由证券部牵头,联合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
(三)必要时可以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对外说明公司对股价下跌原因的客观
分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导致的,公司可以在
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视情况进行自愿性披露,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正确理
解公司状况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
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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