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25-060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申请融资提供担保的总金额为不超过 2.5 亿元,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
抵押、质押等,其中为子公司安影智选(深圳)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安影智选”)、
深圳市科立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立科技”)、深圳银之杰拓扑技术有限公
司(简称“拓扑技术”)提供担保额度分别为不超过 8000 万元、5000 万元、2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布吉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工商银行布吉支行与子公司安影智
选、科立科技、拓扑技术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实际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
保证,主债权最高余额均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安影智选、科立科技、拓扑技术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
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被担保对象中,拓扑技术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拓扑技术的少数股东未按持
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对拓扑技术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
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担保人(乙方):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安影智选(深圳)技术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担保期限: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
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
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
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
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
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
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担保人(乙方):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深圳市科立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担保期限: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
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
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
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
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
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
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担保人(乙方):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深圳银之杰拓扑技术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担保期限: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
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
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
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
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
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
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7900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65%,均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均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担保以及因担保
债权逾期而承担损失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