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5-087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周三)
下午 14:00 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海峰先生主持,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东方日升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701 名代表 701 名股东,代
表股份 363,077,75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848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 3 名股东,代表股份
东共 698 名,代表股份 78,182,2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58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经与会股东及
股东代表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263,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56%;反对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038,6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668%;反对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9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
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