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大闸南路500号来福士办公楼18楼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召开
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
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
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官方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即《东方日升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025年12月23日,公司
董事会再次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即《东方日升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日期为2025年12
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2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截至2025年12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部分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
人员。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3名股东,代表股份284,895,4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24.9905%。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98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8,182,2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58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载明
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有效通过了该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盖章) 胡松松
经办律师:
张建立
经办律师:
许知难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