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鹤股份: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4 17: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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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33      证券简称:仙鹤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3
债券代码:113632      债券简称:鹤21转债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仙鹤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00 号)核准,由
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的方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2,050 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205,000.00 万元,扣除
承销和保荐费用 1,086.50 万元(含税金额)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203,913.50 万元,
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账户。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发行承销保荐费用及其他与可转换公司债券
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 1,184.58 万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总额扣减上述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203.815.4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21]773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1)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
币 6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
低风险保本型投资产品,授权有效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保荐机构出具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2)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
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保荐机构出具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仙鹤股份有限
公 司 关 于使用 部 分闲置 募集 资金 临时 补充流 动资金的公告》(公 告编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
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主体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用途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闲置募集资金
 仙鹤股份        公司衢州支行                                现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临时补充流动
             公司衢州支行                                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甲方: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仅用于甲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仅限购买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且该等
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且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赎回/转让期限不得超过甲方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决议的有效期限。甲方承诺在专户进行的现
金管理产品到期后及时转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或续期,并通知丙方。甲
方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
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
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
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
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
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
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
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
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仅用于甲方可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
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
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
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
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
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
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
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
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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