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2025 年 12 月 23 日 董事会九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客观评价本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
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
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实施内部控制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企业及其所
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
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要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
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企业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七条 企业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
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
认定和评价。
第八条 企业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以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
为依据,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
评价。
第九条 企业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以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
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 企业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
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
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 企业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对内部监督机制有效性进行认定和
评价,重点关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
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要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企业执行评价工作
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
结果等。
评价工作底稿要求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
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部(下称“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部门根据公司内部监督情况和管理要求,分
析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确定检查评价方法,制定
科学合理的评价工作方案。
内控评价方案必须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
算等相关内容。
评价工作方案制定完成后,须经过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公司内部相关机构
熟悉情况、参与日常监控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参加,内部控制评价小组根据经批
准的评价方案,挑选具备独立性、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的评价人员实施
评价。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十六条 评价小组实施评价前须对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基本情况进行了解,
根据掌握的情况进一步确定评价范围、检查重点和抽样数量。评价过程中,综合
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
方法,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
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评价人员对现场测试完后,须按要求填写工作底稿、记录等相关
测试结果,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
评价工作底稿要进行交叉复核签字,由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评价工作组将评价结果及现场评价报告向被评价部门或单位进
行通报,由被评价部门或单位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内部控制评价部门。
评价结果及现场评价报告应当由被评价单位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业务调整、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
险水平等对评价频率进行调整,根据控制缺陷及时调整控制措施,以达到内部控
制有效。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
进行初步认定。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企业对内部
控制缺陷的认定,由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表现形式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
告过程中出现的,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产生直接影响的控制缺陷;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虽不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对企业
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运营效率和效果等控制目标的实现存在不利影
响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
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四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指标 重大缺陷定量标 一般缺陷定量标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名称 准 准
税前 税前利润的 税前利润的 5%≤错报<税前利 错报<税前利润
利润 10%≤错报 润的 10% 的 5%
资产 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的 0.25%≤错报<资 错报<资产总额
总额 0.5%≤错报 产总额的 0.5% 的 0.25%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舞弊;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
潜在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潜在错报;公司
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环境无效;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
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因会计差错导致的监管机构处罚;其他可
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关键岗位人员舞弊;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
重要缺陷 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
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
一般缺陷
制缺陷。
第二十五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造成直接财产损失 造成直接财产损失
造成直接财产损失
占公司税前利润总 占公司税前利润总
直接财产损失 占公司税前利润总
额 10%(含 10%)以 额 5%(含 5%)以上
额小于 5%
上 而小于 10%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决策程序不科学,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键管理人员或重要人才大量流失;
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
制度系统性失效,给公司造成依据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
失。
重要缺陷 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公司因管理失误发生依据上述定
量标准认定的重要财产损失,控制活动未能防范该失误;财产损
失虽未达到或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
会和管理层重视。
决策效率不高;违反内部规章,但未构成损失;一般岗位人员流
一般缺陷
失严重;存在其他缺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部门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
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
见,向经理层或者董事会报告。重大缺陷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企业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要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
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部门结合董事会
和审计委员会要求,提出整改建议,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跟踪其整改落实
情况;已经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发现存在内控重大缺陷或者内控执行不力的单位或部门应
当予以追责,追责应当与该单位或部门领导的绩效考核相挂钩。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设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明确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和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对外报出。
第三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分别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
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
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三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部门结合工作
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第三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
门。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
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四条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对外披
露或报送。
第三十五条 企业以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出。
第三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妥善保管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文件资
料、工作底稿、证明材料及报告等,并定期归档。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监督及奖惩
第三十七条 公司所有内部控制评价活动都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统一负责
监督,如相关部门、子公司对检查评价的过程或结果的公正性存在质疑,可以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
第三十八条 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根据评价结论对相关部门、子公司或人员
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制度作废。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