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暨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栋 1401A 室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英诺激光/公司 指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计划/本计划 指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 励计 划( 草案 修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订 稿 )》 / 《 激 励 计 指 (草案修订稿)》
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业务办理》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其
他核心骨干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 指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所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暨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英诺激光”)
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英诺激光委托,担任英诺激光实施
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
(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
(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
“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
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
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用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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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英诺激光提供的有关本次授予
事项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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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英诺激光相关董事会、监事会的会
议文件,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已经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归属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
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实施完毕,2024 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扣除回购账户股份 653,100 股后的股
本 151,498,83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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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V=12.38-0.1=12.28 元/股
因此,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及预留授
予价格由 12.38 元/股调整为 12.28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为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止、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预留授予日为 2024 年 6 月 27 日。因此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6 年 12 月 25 日、
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6 年 12 月 25 日。
(二)归属数量及归属对象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本次归属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63 名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32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1.8009
万股,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63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32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授予价格为 12.28 元/股。
(三)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英诺激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5]0011000305 号)及《英诺激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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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25]0011000006 号)、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信
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
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zse.cn/)、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1
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本次归属条件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符合归属条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述情形,符合归属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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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年度总营业收入(A)
(亿元) 根据大华会计师
归属期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考核年度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伙)出具的大华审字
首次授予第二 [2025]0011000305 号
个归属期、预 《审计报告》,公司
留授予第一个 2024 年总营业收入
归属期 为 4.47 亿元,满足
注:上述“总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总营业收入,下同 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
期、预留授予第一个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归属期公司业绩考核
A≥Am X=100% 触发值,公司层面归
年度总营业收入
Am>A≥An X=A/Am 属比例为 89.34%。
(A)(亿元)
A<An X=0
首次授予部分激
(四)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励对 象 2024 年度 绩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
效考核情况:
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
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励对 象 2024 年绩 效
考核结果 S A B C D
考 核 结果 : S、A ,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系数(Y) 1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 2. 18 名在职激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年度绩效考核 励对 象 2024 年绩 效
结果系数(Y)。 考核结果:B,个人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 层 面 归 属 比 例 为
全归属的,应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80%;
励对 象 2024 年绩 效
考核结果:C,个人
层面归属比例为
对象 2024 年绩 效考
核结果:D;
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预留授予部分激
励对 象 2024 年度 绩
效考核情况:
励对 象 2024 年绩 效
考 核 结果 : S、A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励对 象 2024 年绩 效
考核结果:B,个人
层面归属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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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 象 2024 年绩 效
考核结果:C,个人
层面归属比例为
对象 2024 年绩 效考
核结果:D;
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安排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提供的《股权激励绩效结果确认表》及激励对
象离职证明文件,鉴于首次授予部分获授人员中 4 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
获授人员中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上述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3.20 万股进行作废处理;鉴于公
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达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未达到公司层面的
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89.34%,故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和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对应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9.38 万股均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鉴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中
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85 万股进行作废处理。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 28.43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
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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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
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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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
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徐 鹏 飞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晗
陈 淑 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