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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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英诺激光”)
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英诺激光委托,担任英诺激光实施
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英诺激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英诺激光提供的有关本次作废
事项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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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激励计划与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关于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以及作废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
见。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告示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对《监事会关于
露。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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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由 16.02 元/股调整为 15.90 元/股,并确定以 2023 年 4 月 7 日为预留授予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6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
查意见。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作废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鉴于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未达到本激励计
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触发值目标,故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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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9.73 万股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
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5.00 万股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废的原
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作废
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作废及
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作废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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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徐 鹏 飞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晗
陈 淑 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