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3 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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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
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
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管理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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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
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九条 董事薪酬:
  (一)公司独立董事领取任职津贴,如独立董事津贴与过往年度标准相同,则
无需重新提交股东会审批。除此以外不再以其他形式从公司领取报酬。独立董事按
照规定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不领取任职津贴,在公司及子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按其所任职务领取对应的岗位工资、奖金等报酬。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含年终奖励)、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
行情、公司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效益与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综合确定的浮动薪酬
部分。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实际发放的绩
效薪酬以绩效薪酬基数为基础,结合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得
出。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
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团
队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
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多项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只能按单项职务领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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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绩效评价结果
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津贴、奖金等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应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
回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有权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决定是否对特定人员扣减、不
予发放其当年未发放的绩效薪酬,或追回其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若有异议,可在一周内向董事会
提起申诉,由董事会裁决。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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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在地区、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
数据,收集所在地区、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
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发展战略;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二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公司可
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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