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本公司”或“公
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石大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
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
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
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连)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上交所上市规则》、本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 H 股)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www.hkexnews.hk”,
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告、通函及其
他文件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所有下属分支机构和部
门的信息披露工作管理,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坚持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
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
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连)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连)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连)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连)人;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保密或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等为
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和接受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质询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
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
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公告,说明最新变化及其原因。
第八条 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中文进行。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
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
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
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A 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A 股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A 股季度报告。公司 A 股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 H 股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且在股东周年大会召开
日前至少 21 天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内,中期业绩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披
露。公司刊发 A 股季度报告的同时,应相应刊发 H 股季度业绩公告或季度业绩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按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
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二)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交易具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下述关联(连)交易:
交易;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下述重大诉讼和仲裁:
的,适用该条规定。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
(五)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经股东会批准通过后,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
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香港联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管规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的;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批准;
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准备;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重大交易的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
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所述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根据本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
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
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
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
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
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
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
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根据本条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有关要
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负责建立和实
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
估。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除董事会秘书
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有及时知悉本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的权利,公司应当保
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职责包括:
(一)组织和协调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组织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督促本公司和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准备和提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要求完成的任务;
(二)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经营管理委员会等相关会议,了解本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本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
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三)负责与信息披露相关的保密工作,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
知情者在公开披露信息前保守秘密;在内幕信息泄漏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
释和澄清,同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四)负责本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并及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
况;
(五)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帮助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了解信息披露有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和本办法对其设定的责任;并将年度培
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六)对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
下,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有关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日常沟通;
(二)制定及组织落实年度信息披露计划;
(三)审核信息披露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四)组织协调年报、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报送及公告工作;
(五)具体办理股权管理事务,监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并保管相关
资料;
(六)持续关注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了解
真实情况,并提出有关信息披露的建议;
(七)经授权回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要求公司回应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传媒报导或市场传闻;
(八)掌握信息披露规则更新情况,并及时按规则修改有关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的内部报告和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保证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能
够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由董事会另
行制订。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要求编制年度信息披露计划,由董事会
秘书批准后,下达给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由其负责具体落实。
对于年度信息披露计划以外的应予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协调
文件的编制、审核和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负责所属职能范围内的拟披露信息的收
集、编制等准备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披露文件,同时进行合规性方面的审核,
并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披露文件或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向各部门及分公
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催收,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如因此造成披露延误、或者虽
及时提交但内容未达到规定的要求或出现错误的,相关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以公司名义、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
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公开披露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应披露的信息应在公司指定的媒体
(指公司指定的用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应披露的信息,下同)上发布。公
司还可根据需要在其它媒体上披露该等信息,但要保证披露内容一致且指定媒体的
披露时间不晚于非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该等信息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时间不得晚于非指定媒体。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在第一时间将临时
报告实时披露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确
认后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对外披露。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数据等对公司证券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述的信息范围。
第二十五条 涉及内幕信息编制、流转的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应根据本
办法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上述部门、分公司及子公
司的内幕信息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向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送。
第二十六条 公司提交给董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信息
披露文稿和信息披露报告等,在未正式对外披露前,董事均须严格予以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泄露未曾披露的内幕信息。公
司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及影响力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
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
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
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公司须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以及合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若因其
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司信息外泄,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
责任。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
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向外部
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公司内幕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
人的身份资料,并及时将上述身份资料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按照监管部门的
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有关信息报送的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
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
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尚未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公司
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并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三条 员工离职时,应上交相关的公司内幕信息资料并不得披露上述信
息,否则,本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者出现信息泄
漏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组织第一时间向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六章 工作评估及奖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每年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年度评估,并将其作为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的一部分,提交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严格遵守本办法有突出成绩,防止非经授权信息披露事件发
生,努力挽回损害后果和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本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披露承办部门或公司内部信息报告
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发生以下行为的,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所报告或披露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三)未遵守相关信息保密义务的;
(四)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披露承办部门或信息报告义务人有本
制度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触
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内部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失职或违反本规定,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可按照员工奖惩规定或相关劳动合同约定追究
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依据法律法规有权获取本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人员,如因其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而造成本公司损失的,本公司将在知情范围内依法向有关监管机
构报告,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关联(连)人、聘请的专业顾问与中介机构等擅自披露或泄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
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一旦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交所上市规则》通
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
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作出修订,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并按相关规定履
行报备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
外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