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胜华: 股东通讯政策(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3 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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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政策所载条文旨在确立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股东通讯相关的准则,以确保公司与其股东(以下简称“股东”)
之间平等、及时、有效、透明、准确及公开的通讯为目标。
                   第二章 总体政策
  第二条 公司向股东传达信息的主要渠道为: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年度股东会及其它可能召开的股东会,并将所有呈交予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网站的披露资料,以及公司通讯及其它公司刊物登载于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
                   第三章 股东查询
  第三条 公司已于其网站披露公司联系方式,以便股东提出任何有关公司的
查询。股东如对名下持股有任何问题,应当向公司的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提出。
股东可随时要求索取公司的公开资料。
                   第四章 公司通讯
  第四条 公司通讯(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香港上市规则》”)中所述之含义),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
  (二)中期报告;
  (三)季度报告;
  (四)会议通知;
  (五)上市文件;
  (六)通函;
  (七)委派代表书。
  第五条 公司的公司通讯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适时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以及上交所网
站(www.sse.com.cn)登载。公司通讯将以中、英文版(或如获许可,以单一语
言)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适时向股东及
非登记的公司证券持有人提供。股东及非登记的公司证券持有人应有权选择公司
通讯的语言版本(中文或英文)或收取公司通讯的方式(印刷本或透过电子形式)。
  第六条 为了促进及时有效的通讯,股东宜向公司的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提
供其(其中包括)联系方式,尤其是电邮地址。
                第五章 公司网站
  第七条 公司网站为股东提供公司信息,如主要业务活动及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以下简称“集团”)的最新发展。同时网站提供有关集团企业管治以及公司
董事会和各委员会的架构及职能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 在董事批准业绩后,公司应在联交所、上交所及公司网站发布其业
绩公告。业绩公告应当包括集团的业绩和业务表现,建议派发的股息(如有)和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具体信息,以及其它《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
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提交给联交所登载在联交所网站内的资料及登载在上交所网站
内的资料亦会随即登载在公司网站。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通函、股东会通知及与之相关的解释文件(如有)及《香港上
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从公司网站上亦可获得公司不时刊发的新闻稿,其上所载之信息将
定期更新。
                 第六章 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会提供了公司和股东之间有建设性通讯的机会。股东宜亲自
参与股东会,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将对股东会进行适当的安排以鼓励股东的参与。
  第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十四条 在合适或需要的情况下,董事会成员,尤其是董事会下属各委员
会的主席或他们的代表人、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出席股东会
以回答股东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将不时检讨股东会的程序以确保符合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
市地法律法规及规则及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
就个别重要事项的个别决议将提交股东会表决。
  第十六条 除非议案仅涉及股东会程序和行政事宜,股东会主席将提议根据
公司章程就议案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会将委任计票人和监票人计票。股东
会结束后,投票结果将在公司网站、上交所网站及联交所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完
成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在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第十八条 本政策与有关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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